立法科学被确认为一门不断发展的活科学,以保障法律的有效性、公共福祉以及公民生活的简便。
I. 立法质量与要求基准
每一法律草案或法律提案都必须以严格且可核验的方式满足宪法、其附件及实施文本所规定的全部立法质量标准。本宪法所附标准表用于说明制定法律所要求的最低适切性、严谨性和系统完整性。该表仅是立法科学所要求精确程度的一个示例。
II. 基准更新与科学发展
国家确保每年强制更新国家立法能力与方法基准。每年都必须修订和丰富用于制定法律的分析工具、起草技术、绩效评估模型和技术方法,以吸收全球最佳科学发现与实践成果。
III. 预防优先
预防构成一切立法干预的首要原则。在考虑纠正或制裁措施之前,一部法律至少一半的规定必须用于预防风险、冲突和偏离。
IV. 贡献评估与仪表板
每一部法律都应依据其对解决国家优先问题的贡献程度进行评估。它必须证明非强制性方案不足以解决问题,并直接连接国家绩效仪表板的指标,以便实时跟踪其对社会产生的实际效果。
V. 效能与执行能力的赋予
法律应以把资源投入和约束降至严格最低限度来追求最大效能。法律禁止在不给予公民及负责执行者实现规定结果所必需的全部手段、能力和附属权利的情况下向其施加义务。
VI. 一般原则与拒绝碎片化
法律应优先采用完整的一般性重大原则,禁止针对每个群体或情形碎片化制定特殊规则。如果某一事项能够由更广泛且完整的一般原则予以保障,则不得制定专门规则。行政规章权仅可通过具体实施法令或技术性命令确定严格必要的执行参数。
VII. 简化与规范总量减少
任何新法律都必须伴随对同一主题旧法律的重写、简化或废除;每增加一项新的约束,至少删除两项现有约束性规定。如果修改现有文本比新增文本更简单,立法者必须优先修订旧法。任何文本的通过都必须使现行法律总体数量实现净减少。
VIII. 参与式工程与对抗测试
法律制定必须调动一切有用手段,尤其包括公民直接参与、工程科学、一线实践者的专业知识、人工智能工具以及对外国法律的系统分析。在任何表决之前,文本必须接受规避策略专家的对抗性评估,以识别并修补漏洞。
IX. 即时执行性与操作完整性
任何已颁布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立即适用。缺少实施法令或规章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阻止、延迟或暂停法律执行。任何创设义务的项目都必须规定完整的操作链,包括精确的衡量阈值、技术监督协议、宣誓授权机关、证据性质、救济层级以及处罚金额。
X. 分布式实施协议
中央行政机关迟延发布实施文本时,地方机构、行业组织和公共服务机构有权在公共数字平台提交符合法律的临时实施协议。该提交保障规则立即在实际层面得到执行,并为加速起草最终国家实施文本提供依据。
XI. 自动失效与绩效监督
如果国家仪表板的衡量结果显示某项法律未满足全部绩效标准或未实现其目标,该法律即告失效并立即停止产生效力。
XII. 创新体系与有待研究的先进工程建议
A. 治理与战略方向
国家贡献度衡量。现行法律状态:不存在量化比率。操作范围:强制对收益与风险之比进行数学评估,要求净余额高于98%,并衡量文本对国家关键优先事项的贡献。
B. 行动理念与执行保障
预防优先,最低比例为50%。现行法律状态:没有文本比例要求。操作范围:在采用纠正或惩罚措施之前,必须将至少一半的文本和规定用于预防风险与冲突。
能力权与附属行动自由。现行法律状态:未获保障。操作范围:同时赋予行动者履行义务所必需的主动自由、附属权利和决策空间,使其不受结构性阻碍。
C. 操作执行与直接适用性
即时直接适用并禁止因法令缺失而阻塞。现行法律状态:不存在,法律常因缺少实施法令而无法适用。操作范围:任何通过的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立即生效。缺少部长实施法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妨碍权利的行使或义务的适用。
包含义务、衡量、监督和制裁的完整操作链。现行法律状态:分散于法律及多个法令之间。操作范围:必须在法律体系中纳入完整链条,包括衡量指标和容许阈值、经认证的测量工具、宣誓执法人员、带时间戳的数字证据、整改期限、处罚标准以及专项预算资源。
分布式实施协议与登记平台。现行法律状态:由于中央行政权垄断而不存在。操作范围:国家在规定期限内未出台执行文本时,地方机构、行业或一线实体可以在公共数字平台登记临时实施协议,从而推动立即执行,并为最终国家法令提供依据。
D. 韧性与设计工程
事前对抗测试与红队测试。现行法律状态:未形成正式的前置机制。操作范围:法律草案在表决前必须提交给欺诈与规避专家委员会,以发现并弥补漏洞。
多主体增强协同设计。现行法律状态:仅部分存在,传统咨询缺乏建模。操作范围:采用将公民、系统工程和人工智能互动模拟结合起来的参与式起草方法。
矩阵不变性与核心原则优先。现行法律状态:未实行,类别性和部门性法律不断增加。操作范围:当能够制定更广泛的一般原则时,禁止针对特定人员或对象类别制定专门法律。立法者有义务使上位规则足够完整,以涵盖全部特殊情形,仅将执行参数交由具体技术法令规定。
E. 动态简化与绩效跟踪
规范总量净减少。现行法律状态:非正式目标。操作范围:每次立法干预都必须使相关领域的文字总量和条文总数实现可核验的净减少。
由国家仪表板驱动的自动失效。现行法律状态:不存在。操作范围:如果国家仪表板指标确认某项法律失败或无效,该法律依法自动且立即终止效力。
立法科学的年度宪法性更新。现行法律状态:行政指南更新周期较长。操作范围:将立法学确立为动态的宪法科学,强制每年更新国家能力与方法基准。
XIII. 源自《立法指南》与现行法的国家官方体系
A. 规范范围与制定必要性
规范必要性与软法运用。状态:明确。法律依据:2009年4月15日第2009-403号组织法第8条。操作范围:在采用强制性法律之前,必须事先证明章程、建议、市场调节或软法等非强制性工具明显不足。
B. 规范架构与法律安全
规范分层与保留事项的尊重。状态:明确。法律依据:宪法第34条和第37条。操作范围:遵守自上而下的规范层级,从法律保留的基本原则直至交由行政规章权规定的实施方式。
充分行使权限与禁止消极不行使权限。状态:隐含。法律依据:法国宪法委员会依据宪法第34条形成的判例。操作范围:禁止立法者使用含糊表述,或将公民基本保障的确定权交由行政机关。
无规范效力与禁止立法赘言。状态:隐含。法律依据:《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6条,以及2004年有关学校指导法的宪法判例。操作范围:系统审查并排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向声明、政治愿望或宣示。
过渡保障、不溯及既往与预先告知。状态:隐含。法律依据:法律一般原则及法国最高行政法院2006年KPMG判决。操作范围:严格规范生效日期,禁止溯及既往,并保障过渡制度,以维护相关主体的正当信赖。
C. 绩效、方法与简化
按照二换一规则进行规章补偿。状态:明确。法律依据:2017年7月26日总理通告。操作范围:每新增一项施加于公民社会或地方机构的规章约束,必须至少废除或减轻两项现有规范。
影响指标与执行跟踪。状态:明确。法律依据:2019年6月5日通告、LOLF和LOLFSS。操作范围:文本设计阶段必须至少纳入五项清晰且可衡量的影响指标,以评估实际结果的实现程度。
外部分析与比较法研究。状态:明确。法律依据:2009年4月15日第2009-403号组织法第8条。操作范围:必须系统分析外国立法和法律历史,以避免重新创造已经证明存在缺陷的机制。
对活动限制的比例原则。状态:明确。法律依据:欧盟2005/36/CE号指令、2023年4月24日通告。操作范围:事先进行正式审查,以确保规制或职业准入条件不构成不成比例的障碍。